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臨時工、合同工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1月9日 船總企[1989]2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臨時工、合同工的管理,確保他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企業事業單位以各種方式招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從事生產活動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因生產需要臨時工、合同工均應由本單位的人事勞資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對已招用上述各類人員,首先要進行資格審查,最小年齡必須年滿16周歲,并從年齡體力及身體健康狀況考慮是否勝任所從事的生產勞動。對患有所從事生產作業禁忌癥的人員不得使用。
第五條 無論勞務承包或單項工程承包,承包方所承包的業務應不超出其工商機關核準的營業范圍,合同上要明確承包性質和雙方應負的安全責任并經本單位安技部門審查同意。任何合同都不得用單位內部業務運行憑證代替。
第六條 已招用的上述各類人員必須進行入廠三級教育和上崗前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的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各單位安全部門應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凡已招用的上述人員入廠后必須遵守工廠的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操作規程、廠規廠紀;臨時工、合同工編入工廠生產組織的由工廠指揮進行生產活動;工廠應與本廠正式職工同等要求和管理并發給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 外單位承包工廠單項工程在廠內施工,工廠安技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危及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令其停止工作。
第九條 工廠發包工程簽訂合同時,應將安全生產和防護措施等事項寫進合同條款,雙方都要嚴格履行,并接受安技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所屬集體企業招用上述各類人員亦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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