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號
現發布《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2月1日發布的《食物中毒調查報告辦法》同時廢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稱《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學性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后出現的急性、亞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規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該法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管轄范圍內 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
跨轄區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助調查處理。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調查與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等有關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 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 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 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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