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已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鉀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振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
(1)大姆指軋斷一節的。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基層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部門審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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