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批轉勞動部、總工會、婦聯黨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
現把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黨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發給你們參考。請你們注意并加強指導這項工作。
原報告附加。
一九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關于女工勞動保護工作的報告
(摘要)
中央:
……(略)
我們認為在當前形勢下,有必要提請有關方面認真貫徹執行中央的有關指示,努力做好以下工作,積極加強女工保護:
一、目前正在開展的以“四化”為中心的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是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女工的安全健康的積極措施和根本方向,所以應該把改進女工的勞動條件的要求納入技術革命規劃,積極改變有損于女工和下一代安全健康的笨重的、有毒害的勞動條件和勞累的手工操作;公社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時,國營企業應該給予指導和幫助。對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發展中產生的新問題,應該及時地采取新的保護措施。對于經過技術革命節省下來的女工,應該加以適當安排,或者組織她們學習,以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
有些問題還沒有通過技術革命予以解決以前,對從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的體力勞動和接觸特別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有毒物質的女工,應該堅決調整她們的工作,并做好解釋工作,做到既保證她們的安全健康,又不損傷她們的積極性。企業應該經常對女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二、加強婦幼衛生保健工作,建立和健全女工在月經、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保護制度。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健康,防止因工流產等問題的發生,應該把從事笨重勞動和經常攀高、彎腰等工作的孕婦,暫時調做適宜的工作,對從事長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工,給以工間休息,有條件的,還應該不讓她們作夜班。暫時沒有條件的,也應該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護,由于女工有生理上的特點和操勞家務的負擔,更應該切實執行中央“關于勞逸結合問題的指示”,使他們有必不可少的休息。國營企業的女工的生育(包括小產、難產)期間的待遇,應該切實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女學徙工在產假期間照發生活津貼,對所謂“家屬工”(在國營企業車間生產的)的生育待遇應該按勞動保險條例各關于臨時工生育待遇的規定辦理。對哺乳的女工,嬰兒不到一周歲的,應在工作中給予一次或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實際哺乳時間以二十分鐘為宜,哺乳以及往返所費時間均應算作工作時間。對孕婦和哺乳女工,在伙食上,通過依靠群眾搞好副食品生產,給以適當的照顧。推廣孕婦、哺乳女工吃飯不排隊的制度。同時應該進一步加強婦幼保健工作,普及衛生知識,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及時治療各種疾病,根據需要和可能,設置婦女衛生箱、衛生室、淋浴等設備;并且大力教育青年工人要把事業放在第一位,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生產技術,不要早婚,對已婚的男女職工,經常教育他們注意計劃生育。
城市人民公社辦的企業,應該參照上述精神,根據具體情況,建立保護女工的設施和制度。她們在生育期間,應該給四十五至五十六天的產假,并根據各個單位生產發展的具體情況,發給一定的產假工資,或給予一定的補助。有些地方已經創造了一些經驗,應該加以總結推廣。
三、大力發展和辦好托兒事業。自大躍進和開展城市人民公社化運動以來,托兒事業發展很快,但還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國營企業和城市人民公社應該加強協作,根據為生產服務為群眾服務的方針,發揚勤儉節約的精神,發動群眾,大辦托兒事業。同時,應該努力提高托兒事業的質量,加強衛生保健工作,對保教人員應該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訓練,提高保教人員的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此外,建議衛生部和教育部有計劃地培訓保育人員和具有幼兒師范畢業水平的教養員。
四、建議各地區、各企業結合貫徹執行中央關于勞逸結合問題的指示和全國第四次勞動保護會議的精神,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認真檢查女工保護工作,及時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通過檢查,針對各地區、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女工保護制度。凡是有女工的單位,均應加強領導,確定專管或兼管人員。各地勞動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等組織,應該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密切協作,協助企業作好女工保護工作,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持續躍進。
一九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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