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頒布工會勞動保護
監督檢查三個條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實際情況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作了修改,現予頒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01年12月31日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落實到班組,發揮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工、交、財貿、基本建設等行業的企事業生產班組中,設立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經民主推選產生,在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三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應具有一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敢于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第四條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職權:
(一)協助班組長落實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企事業規章制度,創建安全生產合格班組。
(二)查詢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和企事業單位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技能。
(四)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五)對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工作環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督促解決。
(六)發現明顯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并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發生傷亡事故,迅速參加危險、急救工作,協助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上報。
(八)監督企事業單位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向企事業單位提出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的建議。
(九)因進行正常監督檢查活動而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上告,要求嚴肅處理。
第五條 工會組織對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的工作應予以支持。對做出貢獻的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上級工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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