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來函,請求對《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中“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語作出解釋。經國務院法制局同意,現統一答復如下: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職工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情況外,職工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又不按時上下班,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即屬于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
一九九○年一月五日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關于將健康體重管理行動等3個行動納…
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
國家衛生健康委主責國家重點研發計劃…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關于做好2024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
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