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的管理與監督,規范鑒定評審活動,保證鑒定評審質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是指對申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充裝和檢驗檢測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所進行的現場技術鑒定和條件審查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統稱許可實施機關)分別確定的,并經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
第四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的實施細則,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實施鑒定評審,為許可實施機關提供準確、客觀的鑒定評審結論。
鑒定評審機構對鑒定評審結論負責。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工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進行。嚴禁鑒定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鑒定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私利。
第六條? 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加強對鑒定評審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對違反規定的及時予以處理。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鑒定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章? 鑒定評審機構的確定和人員考核
第七條? 許可實施機關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按照各自所負責實施的許可項目,確定鑒定評審機構。每個許可項目一般不得少于2個鑒定評審機構。
第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鑒定評審人員,且每個評審項目至少有3名鑒定評審人員;
(二)鑒定評審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有5年以上特種設備相關工作經歷;
(三)具有必要的辦公場所、工作設施、文件資料保存設施等工作條件;
(四)建立與鑒定評審工作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編制質量手冊、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員管理、文檔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滿足鑒定評審工作需要的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
鑒定評審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以及銷售活動,不得與被鑒定評審單位存在資產、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利益關系。
承擔檢驗檢測機構核準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
第九條? 申請鑒定評審工作的機構,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申報表(見附件1);
(二)機構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鑒定評審組長人選和鑒定評審人員情況;
(三)機構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質量管理手冊;
(五)前條規定的各項制度目錄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目錄;
(六)工作條件及技術能力說明材料等。
第十條? 許可實施機關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驗證。
第十一條? 鑒定評審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考核,考核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考核大綱進行。考核合格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鑒定評審人員考核分類見附件2。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人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特種設備安全質量管理,掌握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了解與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生產、檢驗檢測工作管理要求、工藝流程、檢驗試驗方法;
(三)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有5年以上與所從事鑒定評審項目相關的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或安全管理工作經歷,能夠根據鑒定評審情況做出符合性判斷。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機構聘請鑒定評審人員須簽訂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
鑒定評審人員只能受聘于1個鑒定評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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