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與統計辦法(試行)
(1987年5日15日 〔87〕油勞第337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石油工業部工業衛生管理辦法》,統一石油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劃分標準,做好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監測與管理工作,為職業病診斷、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治理和勞動衛生學評價提供依據,使用毒有害作業場所統計工作標準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石油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劃分原則
第三條 在生產過程中對勞動者的健康和勞動能力產生有害作用的生產性因素(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稱為有毒有害因素。
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發生源的生產作業地帶,稱為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四條 在生產過程中,無有毒有害因素發生源,僅受相鄰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影響的,不列為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五條 臨時性生產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暫不定期監測,但應單獨統計。
臨時性生產,系指每年連續生產不足3個月或間斷生產累計不足4個月的生產作業。
第六條 一種生產作業,如同時產生多種有毒有害因素,則以對人體產生危害較大的有毒有害因素來確定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種類。
第七條 在同一廠房(場所)內,存在不同性質固定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時,應分別統計。
第八條 在同一廠房(場所)內,同一性質的有毒有害作業,采取流水作業方式,每道工序的生產場所及作業人員相對固定時,每道工序稱為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九條 在同一廠房內,生產規模較小,或作業工人同時完成多道工序作業,則一個廠房(場所)為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十條 常年露天作業,有相對固定的生產設備,按有毒有害因素發生源劃分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十一條 凡能產生有毒有害因素的設備,以單臺或廠房劃分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備相同而又互相影響時,可劃為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十二條 生產場所不固定,以生產基本單位劃分有毒有害作業場所。
第三章 監測點確定原則
第十三條 監測評價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由企業的工業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有毒作業場所,必須設有毒有害因素監測點。監測點應設在生產操作工人經常活動的地點。
第十四條 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多少監測點,應以保證監測的結果能較好地反映作業工人接觸有毒有害因素的情況而定。
第四章 監測時間間隔
第十五條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中,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劑量)監測時間的間隔,按《石油工業部工業衛生管理辦法》執行。在國家衛生標準規定以內連續五年作業的,監測時間間隔可以兩至三年一次。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生產工藝或勞動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隨時監測。
第五章 監測的有關統計方法
第十六條 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僅設一個監測點時,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因素較為穩定,一次采樣不得少于兩個,以算術均數或幾何均數代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劑量)。
第十七條 一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多個監測點時,將監測結果用加權法計算(計算公式附后)來代表該作業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劑量)。
第十八條 生產過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劑量)不穩定時,每個監測點的濃度(劑量)應取加權濃度(劑量)的結果(計算方法同上)。
第十九條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率的統計:
1.對于國家尚無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劑量),由各單位酌情自定監測與否,但不列入統計范圍。
2.第六條規定的一種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如同時產生多種有毒有害因素,這些有毒有害因素均需監測,但僅將對人體危害較大的有毒有害因素監測結果列入統計范圍。
監測率計算方法:
P=(N—B’)/(A—B)*100%
公式中:
P是指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率
N是指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實際監測數
A是指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數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劑量)尚無國家衛生標準作業場所數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劑量)尚無國家衛生標準作業場所實際監測數。
第二十條 衡量一個單位監測工作的統計方法:
1.監測能力:反映監測條件及技術素質的指標。
Q1=(n—b)/(A—B)
公式中:
Q1是指監測能力
n是指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能監測數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劑量)尚無國家衛生標準的有害有害作業場所能監測數
A、B是指同監測率公式含義
例:××單位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為100個,其中無國家衛生標準的有10個,該單位能監測80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其中3個無國家衛生標準。
即:A=100,B=10,n=80,b=3
Q1=(80-3)/(100-10) ×100%=86%
2.監測效率:反映監測人員工作效率(含監測隊伍數量)的指標。
Q2=(N—B’)/(n-b)
公式中:
Q2是指監測效率
n、b是指同監測能力公式含義
N是指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實際監測數
B'是指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劑量)尚無國家衛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實際監測數。
例:××單位能監測80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其中3個無國家衛生標準,但實際工作中僅監測60個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其中2個無國家衛生標準。
即:n=80,b=3,N=60,B’=2
Q2=(60-2)/(80-3)×100%=75%
3.監測水平。
Q=Q1·Q2(a=p)
(推導:Q=Q1·Q2=(n—b)/(A—B) ·(N—B’)/(n-b)=(N—B’)/(A—B)=P)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特殊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如放射作業等,凡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凡已確定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必須進行監測;但同一性質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如勞動條件、生產工藝、生產規模相似,在監測時可用數個場所的監測結果,代表其他場所的有毒有害因素濃度(劑量)。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不作為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發放依據。
附:
加設權法計算公式:
C=(C1.T1+C2.T2+......+Cn.Tn)/(ST)
C:加權濃度(劑量)
C1、C2……Cn:采樣點濃度(劑量)
T1、T2……Tn:作業工人在各采樣點停留時間。
ST=T1+T2+……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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