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部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若干規定
(1987年5月15日 〔87〕油勞字第337號文頒發)
為貫徹《石油工業部工業衛生管理辦法》,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作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就業前體檢和就業后的定期體檢。
不屬于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但受相鄰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影響,其作業人員體檢,根據影響程度由企業酌情處理。
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作業人員的體檢,由人事部門提出名單和負責組織,衛生部門負責體檢。凡有禁忌癥者,應另安排合適的工種。
三、有毒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時間間隔,原則上按有鉛、苯、汞和放射線危害的工種1年一次,銘、錳、塵等危害的工種1~3年一次,噪聲危害的工種3~5年一次,其他工種根據受危害程度由企業自定,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四、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內容,除一般體檢的項目外,必須詳細記錄職業史。癥狀詢問(包括癥狀出現時間)和體格檢查要根據不同工種有所側重,化驗和特殊檢查要有針對性,統計工齡與一般工齡要分清。
五、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表,國家和所在省、市已有規定的,仍可沿用。無統一要求的,企業自行制定,但必須滿足職業性體檢的特殊要求。
六、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表,要認真填寫,字跡清楚,項目齊全、準確,體檢醫生必須簽名。
七、體檢后,應及時將檢查情況小結,整理歸檔,建卡入冊,實行科學管理。凡體檢異常者,必須復查。職業病的診斷,按國家規定執行。
八、本規定適用于石油企事業單位。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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