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9-7
【實施日期】2009-1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海洋石油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氣,下同)開采活動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海洋石油作業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其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油安辦)對全國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海油安辦駐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分部(以下統稱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分別負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施的備案管理
第一節生產設施的備案管理第五條海洋石油生產設施應當進行試生產。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在試生產前45日報生產設施所在地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備案,并提交生產設施試生產備案申請書、海底長輸油(氣)管線投用備案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發證檢驗機構對生產設施的最終檢驗證書(或者臨時檢驗證書)和檢驗報告;
(二)試生產安全保障措施;
(三)建設階段資料登記表;
(四)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格、設計修改及審查合格的有關文件;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六)施工期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情況;
(七)生產設施有關證書和文件登記表;
(八)生產設施主要技術說明、總體布置圖和工藝流程圖;
(九)生產設施運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十)生產設施所屬設備的取證分類表及有關證書、證件;
(十一)生產設施運營安全手冊;
(十二)生產設施運營安全應急預案。
生產設施是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的,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快速解脫裝置、系纜張力和距離測量裝置的檢驗證書、出廠合格證書、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生產設施是海底長輸油(氣)管線的,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海底長輸油(氣)管線投用備案有關證書和文件登記表及有關證書、文件。
第六條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對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生產設施資料,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應當提前10日與作業者或承包者商定現場檢查的具體事宜。作業者或承包者應當配合海油安辦有關分部進行現場檢查,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人員安全培訓證書登記表;
(二)消防和救生設備實際布置圖和應變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許可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船舶系泊裝卸制度、直升機管理制度、危險物品管理制度、無人駐守平臺遙控檢測程序和油(氣)外輸管理制度等;
(四)對于灘海陸岸,還應準備通海路及沿通海路安裝的設施設備合格文件、發證檢驗機構檢驗證書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經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規定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向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頒發生產設施試生產備案通知書;備案資料、設施現場安全狀況等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書面通知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進行整改。
第七條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嚴格按照備案文件中所列試生產安全保障措施組織試生產,生產設施試生產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試生產正常后,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向海油安辦申請安全竣工驗收。
經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使用。
第八條生產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及時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報告:
(一)更換或者拆卸井上和井下安全閥、火災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探測與報警系統、消防和救生設備等主要安全設施的;
(二)變動應急預案有關內容的;
(三)中斷采油(氣)作業10日以上或者終止采油(氣)作業的;
(四)改變海底長輸油(氣)管線原設計用途的;
(五)超過海底長輸油(氣)管線設計允許最大輸送量或者輸送壓力的;
(六)海底長輸油(氣)管線發生嚴重的損傷、斷裂、爆破等事故的;
(七)海底長輸油(氣)管線輸送的油(氣)發生泄漏導致重大污染事故的;
(八)位置失穩、水平或者垂直移動、懸空、沉陷、漂浮等超出海底長輸油(氣)管線設計允許偏差值的;
(九)介質堵塞造成海底長輸油(氣)管線停產的;
(十) 海底長輸油(氣)管線需進行大修和改造的;
(十一)海底長輸油(氣)管線安全保護系統(如緊急放空裝置、定點截斷裝置等)長時間失效的;
(十二)其他對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的。
第二節 作業設施的備案管理
第九條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從事物探、鉆(修)井、鋪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動應當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備案。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在作業前15日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提交作業設施備案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作業設施備案申請有關證書登記表;
(二)作業設施所屬設備的取證分類表及有關證書;
(三)操船手冊;
(四)作業合同;
(五)作業設施運營安全手冊;
(六)作業設施安全應急預案。
用作鉆(修)井的作業設施,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鉆(修)井專用設備、防噴器組、防噴器控制系統、阻流管匯及其控制盤、壓井管匯、固井設備、測試設備的發證檢驗機構證書、出廠及修理后的合格證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二)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三)有自航能力的作業設施的船長、輪機長的適任證書。
對于自升式移動平臺,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穩性計算書、升降設備的發證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出廠及修理后的合格證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等資料。
對于物探船,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震源系統、震源系統的主要壓力容器和裝置、震源的拖曳鋼纜和絞車、電纜絞車等設備的出廠合格證、發證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二)震源危險品(包括炸藥、雷管、易燃易爆氣體等)的實際儲存數量、儲存條件、進出庫管理辦法和看管、使用制度等資料。
對于鋪管船,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張緊器及其控制系統、管線收放絞車的出廠合格證、發證檢驗機構檢驗證書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二)船長(或者船舶負責人)、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及起重工的資格證書。
對于起重船和生活支持船,除提交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船長(或者船舶負責人)、起重機械司機、起重指揮人員及起重工的資格證書等資料。
第十條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對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提交的作業設施資料,應當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
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應當提前10日與作業者或承包者商定現場檢查的具體事宜。作業者或承包者應當配合海油安辦有關分部進行現場檢查,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人員安全培訓證書登記表;
(二)防火控制圖、消防、救生設備實際布置圖和應變部署表;
(三)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制度、工作許可制度等;
(四)安全活動、應急演習記錄。
經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規定的,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向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頒發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備案通知書;備案資料、設施現場安全狀況等不符合規定的,及時書面通知作業者或者承包者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通常情況下,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從事物探、鉆(修)井、鋪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動期限不超過1年。確需延期時,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于期滿前15日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作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及時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報告:
(一)改動井控系統的;
(二)更換或者拆卸火災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探測與報警系統、消防和救生設備等主要安全設施的;
(三)變更作業合同、作業者或者作業海區的;
(四)改變應急預案有關內容的;
(五)中斷作業10日以上或者終止作業的;
(六)其他對作業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的。
第三節延長測試設施的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海上油田(井)進行延長測試前,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提前15日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提交延長測試設施備案申請書和下列資料:
(一)延長測試設施備案有關證書和文件登記表;
(二)延長測試的工藝流程圖、總體布置圖及技術說明;
(三)增加的作業設施、生產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四)延長測試作業應急預案;
(五)油輪或者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的系泊點、錨、錨鏈、快速解脫裝置、系纜張力和距離測量裝置的證書和資料;
(六)延長測試專用設備或者系統的出廠合格證、發證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安裝后的試驗報告。
前款所稱延長測試專用設備或者系統,包括油氣加熱器、油氣分離器、原油外輸泵、天然氣火炬分液包及凝析油泵、蒸汽鍋爐、換熱器、廢油回收設備、井口裝置、污油處理裝置、機械采油裝置、井上和井下防噴裝置、防硫化氫的井口裝置、檢測設施及防護器具、惰氣系統、柴油置換系統、火災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探測與報警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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