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規定。
條文釋義
推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此次修改根據黨中央要求和新的形勢任務需要,增加了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規定。依法編制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需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梳理、編制權責清單,全面履行核心職能,切實發揮權責清單的基礎性制度作用,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協同合作、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依法開展權責清單編制工作,要充分發揮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作用,強化協作配合和統籌協調,確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步調一致、協調統一,按時間進度、高質量完成編制工作。在具體組織編制過程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既要做好基礎清單編制工作,也要提前謀劃規范權責事項、公開權責清單等后續工作。要準確把握權責清單編制的重點,全面梳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權責事項,做到無死角、無盲區,確保清單全面準確。
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的作用,一方面,是確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行使公權力,推動實現依法用權、依法履職、依法追責。另一方面,通過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安全生產有關監督管理行為的社會公信力。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二十一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六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三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四十九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條…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五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四條解讀
新安全生產法(2021版)第九十九條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