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單位的主要領導者,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必須同時對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有義務在搞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搞好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安全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貫徹中央文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本次修改的內容之一。實踐證明,側重強調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員是片面的、被動的,不利于調動一線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利于培養和增強一線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不單單是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企業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安全生產,迫切需要把全體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提升企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良好生產經營環境。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員必須親自帶頭,自覺執行責任制的規定,經常或定期檢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獎優罰劣,提高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執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自覺性,使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得以鞏固;從事具體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線員工,也要自覺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承擔起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需要根據業務要求和崗位實際,不斷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更要注重將相關制度落到實處。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停留在紙面上,相關制度規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實發揮作用,因而這次修法增加“落實”二字,強調把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扎根到生產經營每個環節、落實到生產經營一線的重要性。
《意見》提出,大力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這次修改貫徹落實以上內容,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職責。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帶有基礎性、長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企業在具體實踐中,要通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員全過程參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工作,實現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續改進。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根據其自身生產經營范圍、危險程度、工作性質及具體工作內容,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針對性規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工作運轉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個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特殊區域內施工審批、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設施管理、要害崗位管理、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產競賽、安全生產獎懲、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發放等;二是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電氣安全技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危險場所作業安全技術、礦山災害治理等。規程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測、安全、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消除能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設備、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與崗位緊密聯系,是保證崗位作業安全的重要基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崗位特點、人員結構組成,有針對性地規定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統籌安排,包括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內容以及組織實施措施等內容。從業人員既是安全生產的保護對象,同時又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決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質和技能的從業人員,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前提。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具體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任務,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本單位主管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以及人、財、物的安排。實踐中,往往是安排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最難處理和協調,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求培訓,人事培訓部門想組織培訓,業務主管部門不愿意培訓,特別是涉及車間主任、班組長等人員,負責生產經營的業務主管部門擔心影響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業務活動和經濟效益,不愿意安排進行教育和培訓。因此,主要負責人有職責義務,組織有關人事培訓、財務勞資、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部門認真制定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保證計劃的落實,重點應當抓好新員工和調換工種的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為了具備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用于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安全防護用品配備等。安全生產投入是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要物質基礎。對大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負責人決策,可謂“大權在握”。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往往更重視經濟效益,認為安全生產投入會影響經濟效益,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過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有安全生產投入,并保證這項投入真正用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在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方面找到最佳結合點,促進安全地生產經營。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
《安全生產法》第4條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范圍作相應完善,要求“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堅持源頭防范的重要預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產工作的主動權。
“安全風險”是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的綜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針對不同的風險應當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進行控制、確保風險不會演變為事故,為了提高風險管控效能,節約管理成本,應當對風險進行分級,以便選擇最優管控手段。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設施、設備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隱患是導致事故的根源,隱患不除、事故難斷。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性地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對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予以排除。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的類別、性質、特點和范圍等情況制定的事故發生時組織、技術措施和其他應急措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于防止事故擴大和迅速搶救受害人員,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個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統工程,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一旦發生事故也要親自指揮、調度。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一方面可以使有關部門及時配合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損失,如實掌握事故的情況,按照規定向社會披露相關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的原因,處理有關責任人員,提出防范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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