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處罰決定機關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行政處罰決定的分工
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不僅包括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等,也包括建設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建筑施工安全、民航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民航安全、鐵路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鐵路運輸安全、電力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管的電力事業安全等。因此,規定各部門都可以按照本法規定對各自監管領域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包括依據本法第65 條規定采取相關行政措施,有利于加強對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管理,規范和統一執法尺度。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各部門有關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領域,針對的違法行為的范圍,需要根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來確定。目前,規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的依據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三定”方案等。
二?特定行業的處罰機關
根據本法第95條、第110條、第114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本法第95條、第110條、第114條規定的處罰決定機關是應急管理部門,本條對特殊行業領域的處罰作出特別規定。對于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處罰,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
三?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
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這里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由于關閉這種處罰,對于生產經營單位來說,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對其影響很大,在實施時應當很慎重。因此,本條規定要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來決定。
四?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
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這里規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一種處罰。實施行政拘留的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有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才享有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行政拘留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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