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條文主旨
本條是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
條文釋義
為了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國家應當給予獎勵,通過彰顯他們的先進事跡,在全社會樹立榜樣,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一、獎勵的情形
根據本條規定,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國家給予獎勵:一是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例如,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發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機器、設備、工具;或者對原有的機器、設備、工具做了改進,顯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進了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改進了工藝方法,大大減少了作業中的危險性;或者發明了更為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等,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條件顯著提高的,都應當給予獎勵。二是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例如,及時發現、消除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防止了重大事故的發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事故預防、控制方法等。三是參加搶險救護取得顯著成績的。在事故的搶險救護工作中盡職盡責、見義勇為、不怕犧牲、不畏艱險,為搶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作出重要貢獻的。
二、獎勵的范圍
給予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各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受獎勵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三、獎勵的方式
獎勵的方式可以是榮譽獎勵,比如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者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頒發獎狀、獎旗,記功、通令嘉獎等;也可以是物質獎勵,如發給獎金,獎勵住房等實物;也可以采取對相關人員提職、晉級獎勵等方式。這些獎勵方式,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共同實施。除了國家層面的獎勵外,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按照本單位內部的獎懲制度,對在安全生產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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