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及時救治義務,以及從業人員享有社會保險和有關民事賠償權利的規定。
◆條文釋義
“以人為本”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此外,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損害的從業人員所受的損害嚴重,工傷保險難于補償其受到的全部損害,其仍有依照民事法律獲得賠償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為進一步保護從業人員的權利,本條明確從業人員既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又有要求進一步賠償的權利。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本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這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以人為本”是安全生產工作的原則要求,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在處理事故時,生產經營單位要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當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要首先救治傷員,然后才保護財產。《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17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應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本法第83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最緊急的就是立即展開救援工作。為救治有關人員,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把傷員運送到安全地點、對傷員進行急救、及時將傷員送醫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的及時救治義務不僅僅是對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影響的人員。例如,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也應該及時救治受困或受到傷害的周邊群眾等。
二、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本法也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制度既有利于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風險,又可以為從業人員提供一定的保障。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如果經過工傷認定構成工傷,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根據社會保險法制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以獲得生活護理費,傷殘的可以獲得相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可獲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公死亡補助金等。【2021年1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核定基數的通知》,公布202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3834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1年發生的工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確定為 876680元(43834 元×20倍)】
三、從業人員的有關民事賠償的權利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對解決勞動者工傷情況下的相關費用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不意味著絕對排除了其在勞動者遭受工傷時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確定的范圍,有的項目賠償標準也不高,有些情況下勞動者通過工傷保險并不能得到充分救濟,而侵權損害賠償可以更好填補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相關損失,例如,《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3條第1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另外,工傷保險對勞動者就醫院以及治療所使用的藥品范圍等都有比較多的限制,對有關費用需要勞動者通過向用人單位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獲得救濟。因此,為了確保從業人員在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損害的情況下可以獲得充分、合理的救濟,本條規定了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的,還要提出賠償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法律修改刪除了原來只能向從業人員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規定,主要考慮是,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有可能是本單位,也有可能是其他單位,受到事故損害的從業人員可以依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向責任主體進一步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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