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媒體負有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享有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的權利的規定。
◆條文釋義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在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過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形成全社會關注和參與安全生產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可以對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一、媒體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的義務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還關系到國家經濟社會穩定發展,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和聲譽,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長期奮斗,其中也離不開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廣大傳統媒體單位以及互聯網、移動傳媒、微信、微博等眾多新興媒體單位的支持和配合。當前,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仍有不足,全社會安全發展的理念沒有完全樹立。媒體具有覆蓋廣泛、便捷高效、滲透有力等特點。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離不開廣大媒體單位的積極配合,需要他們在及時發布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傳播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凝聚民眾共識、引導社會輿論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同時,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重要指示要求,強化安全生產警示宣傳教育,推動形成守規盡責、獎優罰劣、見賢思齊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社會氛圍和法治秩序,使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走上一個新的臺階。
所謂“公益”,就是要求廣大新聞媒體單位在安全生產宣傳上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應做到不收費或者少收費,更不能搞所謂的有償新聞。廣大新聞媒體尤其是國有新聞媒體掌握著大量的公共資源,這些資源由國家出資建設,并且在全民的支持下日益發展壯大,理應在安全生產這個關系國家和全體人民福祉的問題上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等8個部門于2016?年出臺《關于加強全社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要加大主流媒體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推動中央和地方黨報、黨刊、電視臺、廣播臺等分別開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固定欄目,增加版面、時段和頻次。行業媒體要加大權威新聞、首發新聞、獨家新聞、深度報道、系列評論工作力度。
二、媒體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本條在規定媒體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義務的同時,又賦予了這些單位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關單位應當利用大眾傳媒的優勢,在宣傳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同時,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曝光,予以揭露、批評,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目的是使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社會監督,得到及時糾正。輿論監督具有以下特點:(1)公開性和廣泛性。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介實施,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公之于眾,在社會上曝光,是一種最為公開、廣泛的形式,能夠對當事人形成巨大的壓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輿論監督具有比其他社會監督形式更強大的威懾力。(2)及時性。任何監督都強調及時性,但其他形式的監督往往要經過多個環節、多個層次才能實現,而輿論監督的環節則比較單一,反應迅速,能即刻形成輿論壓力,在及時遏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監督形式。新聞媒介對社會輿論的導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運用新聞媒介實施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對于及時制止、及時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于宣傳國家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具有重要作用。例如,2021年2月,河北某市冶金礦山集團下屬礦業公司發生6人死亡的墜井事故,該企業隱瞞不報,經媒體披露后才被調查核實。隨著事故責任追究的力度越來越大,一些人由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蓄意瞞報謊報事故,因此本條賦予媒體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對于安全生產監督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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