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違反以上規定,就應當依據本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一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該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員工宿舍分開,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使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符合緊急疏散的需要,設置明顯的標志;將占用的出口、疏散通道清理,將堵塞的出口、疏散通道騰空,將封閉的出口、疏散通道打開;等等。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等情況決定。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糾正,不采取改正措施,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整頓,直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以及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都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3.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第139條規定的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產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構成其他犯罪;二是在客觀上實施了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三是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須具備以下要件:一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過失;二是行為人客觀上違反了消防管理規定,并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兩種犯罪中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嚴重后果的發生在主觀心態上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行為人對于自己的行為違反相關管理規定則可能是故意。對于造成什么樣的后果才構成這里的“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4 公頃以上的;(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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