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常常會受到水害的威脅。一旦出現水災,輕則造成排水設備損壞和排水費增多,原煤成本提高,生產環境惡化;重則直接威脅職工的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
地面防治水的安全檢查的重點是地面防治水工作的有效性。
應按《煤礦防治水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通過防治水現狀調查,結合礦井水文記錄,進行檢查分析,發現問題后,及時通知整改。
一、對礦井周圍老空的檢查
(1)老空位置及開采情況。包括:井筒位置、地面標高、井深、
井徑,開采煤層層數,各煤層開采范圍,巷道布置情況、巷道規格,產量,與相鄰老空的關系,開采起止時間,停采原因。
(2)老空的地質情況。包括:煤層厚度及其變化、層間距、產狀,煤的硬度,頂、底板巖性,斷層的位置、方向,斷層之間的充填物、膠結性,斷層是否出水等。
(3)水文地質情況。包括:開采期間的排水情況,是否發生過透水事故,出水地點、原因,水的來源,廢棄小煤礦的積水水位,地面河流、湖泊、泉水和水溝等水體與老空的關系,雨季是否向老空灌水。
(4)地表塌陷深度、范圍和塌陷裂縫的分布情況,雨季積水情況。
二、對地面工業廣場防治水工程及措施的檢查
(1)地面工業廣場(包括風井)是否選擇在不受洪水威脅的地點。
(2)當地面工業廣場標高低于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其井口(包括風道、管子道及人行道)及主要建筑物(如變電所、絞車房等)是
否加高于洪水位之上。
(3)工業廣場坡面匯集水是否修建防洪堤壩或截水溝截住山洪內侵;四周環山的場地是否利用地形構筑隧道泄洪,其防洪堤壩、截水溝、隧道是否牢固并經常檢查修理。
(4)工業廣場及居民區沿河流布置時,是否修筑防洪堤壩,防洪堤壩是否按最大洪水水位建筑,其質量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在雨季前修筑好。
(5)矸石、爐灰及工業廣場施工的廢土石及雜物是否棄于河中,廢物排棄場地、矸石山等是否設在山洪暴發的方向,是否有避免淤塞河床、溝渠而造成洪水泛濫的措施。
(6)內澇區和洪水季節河水有倒流現象的礦井是否在泄洪總溝的出口處建立水閘,設置排洪站,以備河水倒灌時落閘,向外排水。
三、對地面露頭帶截洪防滲工程及措施的檢查
(1)在地面露頭帶以外垂直來水方向是否修筑截洪溝攔截洪水,是否根據地形條件將水引出防護區以外,截洪溝斷面的質量是否合乎要求,在雨季之前是否進行維修。
(2)淺部保護煤柱是否留夠,是否能減少大氣降水或地表水沿煤層露頭向礦井滲入的水量。
四、對填塞地面滲水通道工程及措施的檢查
地面塌陷裂縫、塌陷洞、老空等都可能成為地表水直接或間接流入井下的通道,因此必須在雨季前進行填塞處理,并及時檢查。
(1)塌陷區及塌陷裂縫是否沿塌陷裂縫挖溝向縫內填土,處理的是否符合規定。
(2)對吸水口尚未充分裸露的塌陷洞是否采用大量的塊石或鋼筋混凝土填底,然后回填泥土,底部基石已經裸露的塌陷洞是否采用片石混凝土澆灌,并在堵住洞口后回填泥土;大而深的塌陷洞下挖不見基石時,是否在較堅硬的地段上鋪一層厚度0.5m左右的漿砌片石,并在其上填土夯實;當塌陷洞發生在井下,并大量向下泄水時,是否及時進行檢驗處理,其檢驗的方法措施是否恰當。
五、對經過塌陷區或透水巖層的河流、溝渠處理檢查
(1)檢查經過塌陷區或透水巖層的河流、溝渠是否有旋渦等向井下漏水的現象發生,有漏水時對溝渠、河流是否及時進行防堵,是否將水引向井田以外。
(2)整鋪河底和舊渠時是否采取混凝土弧形河槽、片石弧形河槽的方法進行施工,其質量是否符合標準。
(3)當整鋪河底無效時,是否根據地形、地質、水文情況,因地制宜地將河床或溝渠改道,其改道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對地面鉆孔的檢查
(1)地質勘探孔終孔后,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封孔,封孔的質量是否達到不漏水的要求,有無封孔報告。
(2)對于下部含水層的水文觀測孔,對上部未疏干的各含水層是否在套管外用灰漿封閉。
(3)排水孔、電纜孔、瓦斯抽采孔、充填孔等地面鉆孔,在終孔結束時,是否將孔口加高,孔壁是否封堵嚴密。
七、對礦井防治水資料的檢查
(1)礦井的防治水規劃和計劃是否內容齊全、措施得當。
(2)是否有年度防治水計劃,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認真實施。
(3)是否成立了雨季“三防”指揮部,雨季之前是否認真檢查和落實了各項防治水措施。
(4)防洪防汛的人力、物力是否足夠,防汛期間有無人值班。
(5)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礦井充水性圖;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柱狀圖;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倉庫日常審核檢查項目
節前安全大檢查報告
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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