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未成年工生理特點,勞動部規定用人單位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以下勞動:《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作業;《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森林業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千克,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千克的作業;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流水線作業;鍋爐司爐。
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各類結核病、各類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殘疾型)如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的未成年工,禁忌從事以下勞動:《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低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處作業;《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
對未成年工進行保護,除了從以上勞動范圍加以限制外,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要實行登記制度,并對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安排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另外根據未成年工生理和學習知識的需要,一般不得安排他們加班加點從事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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