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國外安全法規,有些條款簡明扼要,有些文字冗長、詳細,但綜合分析,其主要內容無外乎下列幾點。
????一、國家監察
????國家監察體制是保證法規執行的有力措施,前面曾提到在安全立法初期,由于沒有明確監督檢查機構和人員,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懲罰,而難以達到立法的目的。目前國外安全法規都對監督執法作為補充規定。大致分三個方面:
????1.監察機構
????各國根據本國情況,都設有監督實施安全衛生法的最高權力機關,在英國是就業大臣領導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美國是勞工部,日本是勞動省,前蘇聯是部長會議。具體負責監督檢查的領導機構,英國是安全衛生執行局,美國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日本是勞動基準監督署,前蘇聯是安臨會。這些機構的職責、權力范圍都在法規上作了規定。
????如英國1974年勞動安全衛生法中的第10條~第14條,分別對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執行的兩個法人團體的組成,成員任命,一般職責,就業大臣對委員會的控制,委員會的其他權力,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詢問的權力等一一作出了詳盡的規定。除執行局外,全國還設立了10個(工廠、農業、礦山和采石場、爆炸場、核設施、鐵路、海運、民航、管道、石油工程)國家監察組織,分別由執行局和有關部門領導。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在全國設23個州級局,并設10個地區性辦事處和30個區辦事處。
????日本在全國部、道、府、縣勞動基準局下設監督署。
????前蘇聯在國家監委會下,在加盟共和國、州、區設相應的管理機構。
????2.監察員的權力
????安全監察機構設監察員和總監察員,英國目前中央的監察員已有1000余名,美國有8000名,日本全國有8406名監察官。監察員擁有較大的權力,這在各國的安全法規中都有詳細的明文規定,如《英國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20條分別對監察員的任命和監察員的權力作出具體規定,英國1961年工廠法案中第十一部分第145條,146條和149條也作出類似規定。
????概括起來,監察員的權力大致為,有權進入任何企業單位,必要時由警方陪同前往,檢查企業執行安全衛生的情況。有權查閱文件、帳目、資料、有權拍照、測量、記錄、檢取樣品,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要求書寫證詞,有權拆除或排除認為對雇員的安全造成緊迫危險的物品,經上級批準有權向企業發出限期糾正違反安全法規行為的通知書或禁止企業繼續作業、有權起訴,控告或罰款等。
????3.監督檢查的方法
????監察機構一般是有計劃地對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對企業進行排隊,有重點地檢查。要美國還制定了“優先檢查順序原則”,將有特別危險的企業排在檢查的前列,檢查之前一般有事先通知被查單位。據《美國1970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七節第6條規定,“任何人未經部長或他指定的人員的授權將根據本法令要進行的視察事先通知對方,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不超過6個月的監禁或兩罰并行。”
????檢查可分4步進行:
????(1) 檢查前的準備;
????(2) 召開開始檢查行動會議;
????(3) 檢查巡視;
????(4) 總結會議。
????監察員在作檢查前準備后(預選了解有關情況,攜帶必要的檢測儀器)進入被查單位
????時應出示貼有照片,編有序號的證件,雇主或代表必須進行驗證,然后召開有雇主或其代表,工人代表或工人參加的會議,申明檢查的原因和意圖,并將應遵循的法規條文送交雇主方,提出檢查路線,由雇主,雇員代表陪同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作出記錄并告知有關方面(雇主方或雇員方)。檢查結束后召開總結會,由監察員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議和與會者討論。監察員可提出擬請上級簽發的“改進通知書”或“禁止通知書”,應按照辦理,否則依法懲處。如果不服,可在安全衛生法規定的期限內向工業法庭(或其他仲裁機構)提出申訴。雇主如拒不執行,監察員也有權提出申訴,由法庭作出終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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