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以下簡稱防爆電機車)是煤礦重要的安全產品,目前由于相關配套電器部件開發嚴重滯后,普遍存在防爆電機車配套部件不匹配問題。對此問題各相關方存在不同認識,制約著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為規范對該類產品的安全標志管理,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較深入研究,并于2009年3月29日在湖南省湘潭市組織召開了礦用電機車安全標志管理技術研討會。所有礦用電機車產品制造企業、部分配件生產企業、檢測檢驗機構、煤礦用戶的57名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名單見附件。會議形成如下意見:
1.會議一致認為,為保證防爆電機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應根據常規電器設計要求,所有主回路電氣配套件(包括電阻器、司控器、插銷連接器、自動開關等)的容量原則上不應小于整機正常工作實際所需容量,確保符合GB3836-2000的規定。
2.生產企業代表一致認為,在目前生產技術和配套件現狀下,采用電阻調速方式的防爆電機車不能完全滿足MT491-1995《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中4.7.5等條款關于主回路配套電器額定容量匹配的規定(主要是目前無法選擇到匹配的大規格防爆電阻器),電機車的噸位越大,這種不符合的情況越嚴重。但8t以下防爆電機車已在煤礦有十年以上的使用歷史,尚未發現因此導致的安全問題,該條款的規定可能不完全適應礦用電機車的實際運行工況。因此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和煤礦生產的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該條款的執行適當采取靈活、務實的態度。會議研究認為:生產企業代表的意見符合實際。由于標準的制修訂和大規格防爆電阻器的研究開發均需一定時間,為滿足煤礦井下目前的實際需要,對8t(工作電流250A以下)以下防爆電機車產品,可在一定時期(以2年左右為宜)內允許防爆電阻器超額定容量運行,但必須根據其超額定容量運行的具體情況限制其連續運轉時間,以確保其運轉時溫升符合GB3836的規定。限制的具體時間由國家安全生產上海中心、長沙中心或相關廠家進行必要檢測檢驗后確定。同時,在電機車使用說明書中和電機車操控明顯位置處明確標注允許電阻器連續運轉的時間〔附注1〕。標準修訂并發布實施后執行新標準的相關要求。
3.會議認為,8t以上防爆電機車采用電阻調速方式時,目前難以選擇到配套的主回路電器配套件(主要為司控器、防爆電阻器等),且不配套情況嚴重,在煤礦試用時間尚短,建議暫不再受理相關產品的安全標志申辦;已取得安全標志的,2009年年底前注銷其安全標志;安全標志已到期的,暫不再延續。建議8t以上防爆電機車采用斬波或變頻調速方式。
4.會議一致認為,根據有關標準規定和電機車的實際使用工況,電機車及其配套件應按小時制進行設計和考核。
5.會議認為,應重視防爆電機車在制動時金屬閘塊是否會出現火花問題。若經試驗研究,有可能產生引爆瓦斯的火花時,應參照執行防爆無軌膠輪車、防爆絞車等相關標準的規定。推薦使用濕式制動或采用非金屬塊閘瓦。非金屬閘瓦應滿足MT491 -1995中4.6.2b的規定〔附注2〕。
6.會議明確,電機車產品申辦安全標志時,應盡量采用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編制企業標準時宜采用簡化格式。使用說明書中應明確標明設計及使用條件、額定工況、警示語句等。
7.會議建議,湘電股份等大型企業、國家安全生產上海中心、長沙中心進行相關試驗研究,為下一步標準的制修訂作一些基礎工作,并建議與JB和MT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加強溝通、合作,廣大生產企業更多地參與相關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8.會議一致認為,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專門會議、搭建交流平臺,各相關方就相關問題共同進行研究、討論,有利于統一認識,加深相互理解和溝通,更有效地貫徹執行相關標準,為礦山提供具備安全保障的產品,并推動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更加科學、規范、高效。
會議得到湘潭牽引機車廠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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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參加技術研討會代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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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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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 經會后國家安全生產上海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試驗,電阻器在2倍額定容量下運行時,連續運轉時間不應超過10min;在3倍額定容量下運行,連續運轉時間不應超過5min。
〔附注2〕 經會后國家安全生產上海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試驗,在電機車額定工況下,未發現金屬閘塊產生引爆瓦斯煤塵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