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日,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替代了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GBJ16-87)并正式實施。新《建規》的實施,是中國建筑行業的一件大事,也是消防部門的一件大事。結合在建筑消防審核工作實踐中的體會,筆者試將新舊《建規》進行了一番對比,針對新舊《建規》之間的傳承、變化情況,簡要地總結如下:
一、保持了規范的原體系和框架。由于我國建筑防火方面的規范已基本形成相對獨立的較完整的體系,為保證我國規范本身的延續性和現行體系不受較大干擾,盡管各國均已開始對原有規范進行必要的革新,但新《建規》仍對舊《建規》的總體框架,未作根本性改動,而對其中有些章節和條款位置,做適當調整。在內容上協調好與國家其他工程建設標準,特別是與專業防火設計規范的關系,調整不同類型建筑的防火、滅火設施設置要求,重點解決規范本身用詞用語、單位符號前后不統一、不規范的內容以及規范規定本身不協調的內容;規范中不適應經濟發展規模需要和國家節能、環保、土地等政策,及與實際使用情況明顯不適應的內容;規范中與其他主要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規范規定不一致的內容;根據加強滅火設施、減少報警設施設置、提高投資效益的原則,調整、充實滅火設施和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設置范圍,以盡可能地適應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投資效益。
二、規范的“章”有了增加和變化。舊《建規》共分十章,其主要內容為:總則,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廠房,倉庫,民用建筑,消防車道和進廠房的鐵路線,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等十章;新《建規》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筑,消防車道,建筑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十二章。這些變化,體現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建筑行業新技術的不斷使用,原來一些內容需要特別加以突出作為一章,例如甲、乙、丙類液體,在舊《建規》中列入廠房、倉庫“章”中簡單體現;一些原來沒有的新事物、新技術必須增加進來作為新“章”,例如城市交通隧道,在全國很多大城市地鐵等設施已經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典型的就是廣州地鐵,每年需要召開很多次安全技術研究會議,舊《建規》根本無法使用。
三、規范的原則表述發生變化。舊《建規》:“為了保衛社會主義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新《建規》刪去了具體方針了,直接說明制定規范目的是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也表述為了“防止和減少建筑火災危害”。新的表述體現了人性化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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