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特種設備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02
特種設備分類及用語的含義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2、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03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定義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所指的使用單位,是指具有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權的單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具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個體工商戶等)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種設備的產權單位(產權所有人),也可以是產權單位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確立的特種設備實際使用管理者。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是使用單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實際管理人是使用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間,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所指的氣瓶使用單位一般指氣瓶的充裝單位,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的使用單位是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
04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義務
1、建立并且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2、采購、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并且經檢驗合格的的特種設備,不得采購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3、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建立人員管理臺賬,開展安全與節能培訓教育,保存人員培訓記錄;
4、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設備注銷時交回使用登記證;
5、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及技術檔案;
6、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7、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定、校準)、檢修,及時提出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申請,接受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并且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8、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事故及時上報,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等;
9、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05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06
特種設備操作規程
1、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狀態、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2、設備運行時,按規定嚴格記錄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于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3、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4、因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動作,造成設備停止運行時。應根據故障顯示進行相應的故障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在上報領導的同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故障進行排查,并根據排查結果,搶修故障設備。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況下強行送電運行。
5、當設備發生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操作人員應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離操作現場,防止發生人員傷亡。
設備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按單位內部逐級審批,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嚴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動、報廢、更新及拆除未經批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一經發現除給予嚴肅處理外,責任人還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責任。
07
特種設備使用(氣瓶充裝)單位配備安全總監及安全管理和職責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明確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鍋爐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鍋爐安全總監和鍋爐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鍋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鍋爐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鍋爐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鍋爐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鍋爐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鍋爐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鍋爐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鍋爐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鍋爐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鍋爐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鍋爐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鍋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鍋爐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明確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容器安全總監和壓力容器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容器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容器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容器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容器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容器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容器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依法配備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明確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氣瓶充裝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氣瓶充裝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氣瓶安全總監和氣瓶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氣瓶充裝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氣瓶充裝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氣瓶充裝過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氣瓶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條 氣瓶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氣瓶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氣瓶充裝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氣瓶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氣瓶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氣瓶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氣瓶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氣瓶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氣瓶充裝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氣瓶充裝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氣瓶充裝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氣瓶安全監督檢查、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組織建立并持續維護氣瓶充裝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十)組織編制安全用氣須知或者用氣說明書;
(十一)組織實施報廢氣瓶的去功能化和辦理注銷使用登記;
(十二)本單位投保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十三)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明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管道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管道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壓力管道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管道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于安裝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運載裝置,進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應當采購和使用符合電梯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電梯。
第六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明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電梯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 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電梯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電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電梯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條 電梯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電梯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電梯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電梯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電梯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電梯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本單位投保電梯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十)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十七條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起重機械安全總監和起重機械安全員,明確起重機械安全總監和起重機械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起重機械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起重機械安全總監和起重機械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 起重機械安全總監和起重機械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機械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起重機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起重機械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起重機械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起重機械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起重機械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起重機械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起重機械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起重機械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起重機械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起重機械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起重機械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一百零三條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客運索道安全總監和客運索道安全員,明確客運索道安全總監和客運索道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客運索道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客運索道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客運索道安全總監和客運索道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客運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條 客運索道安全總監和客運索道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客運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運索道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客運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客運索道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七條 客運索道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客運索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客運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客運索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索道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客運索道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客運索道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客運索道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客運索道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客運索道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客運索道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客運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客運索道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本單位投保客運索道保險的,落實相應的保險管理職責;
(十)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客運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一百一十九條 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總監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明確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總監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總監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二條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總監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大型游樂設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大型游樂設施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大型游樂設施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督檢查、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第一百三十五條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場車安全總監和場車安全員,明確場車安全總監和場車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場車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場車使用安全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場車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場車安全總監和場車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場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條 場車安全總監和場車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場車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場車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場車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場車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條 場車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場車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場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場車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場車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場車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場車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五)對場車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指導場車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場車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擬定并督促落實場車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場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場車安全監督檢查、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場車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08
列舉一些特種設備常見認識誤區
1、電動叉車不用上牌登記
《特種設備目錄》中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義的叉車,具備門架、貨叉、自行式等三個重要特征且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三區”范圍內使用的叉車,均屬于特種設備范疇,包括符合定義的托盤堆垛車,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上牌)。
2、特種設備數量少于20臺的企業不需要安全管理員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中有關于設備總量20臺以上應配備持證安管員的規定,但并不是少于20臺設備就不需配備安全管理員了。凡是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以單位任命文件作為依據并將其任命文件存放于特種設備臺賬資料之中,如設備總量在20臺及以上的,應配備專職的、持證的安全管理員。
3、容積1m3以下的空氣儲罐不是特種設備
這個說法應該是和簡單壓力容器混淆了,簡單壓力容器是一種特殊的特種設備,它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不需要定期檢驗,只需要在罐體達到使用年限后主動報廢即可。辨識簡單壓力容器的方法也很簡單,通常其出廠銘牌上會標注有“簡”或者“簡單壓力容器”的字樣,更專業一點的方法就是看參數,設計壓力≤1.6MPa、容積≤1m3、壓力×容積≤1,介質主要以空氣、水蒸氣為主。因此,空氣儲罐僅通過容積1m3是無法判斷是否屬于簡單壓力容器,而是要通過設備銘牌或者出廠資料來進行識別。雖然罐體本身不需要登記檢驗,但罐體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等安全附件仍然要依法進行校驗和檢定。
4、特種設備還沒超過檢驗有效期可以先不用報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檢驗有效期屆滿期一個月內向檢驗檢測機構辦理報檢手續,考慮到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檢驗機構可以提前調配檢驗人員安排,保障一個地區范圍內的特種設備檢驗有序進行;另一方面,假如在檢驗過程中發現各類設備隱患和故障問題等,提前報檢可以在檢驗有效期滿前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整改,經過整改后可順利按期取得合格報告,避免兩次檢驗出現“斷檔”的情況。
5、液壓升降平臺可以當“貨梯”來使用
“貨梯”是對簡易升降機的俗稱,額定起重量500公斤以上的簡易升降機屬于特種設備,雖然液壓升降平臺并不屬于特種設備,但是仍有部分企業將其安放在廠房的井道內或用磚木、鐵板等材料搭建的簡易井道內,使其成為了“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的“三非”特種設備,不僅使用單位要被處罰,其安裝單位也同樣要面臨法律的制裁。
6、國家取消了行車的作業證書任何人都可以操作
市場監管總局取消了地操(地面操作或地面遙控)行車的證書項目,保留了司操(司機室操作)行車、塔式起重機等起重機械的作業證書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又進行了規定,凡取消地操證書項目的設備,其使用單位仍應該開展對相關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行車進行作業,否則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操作反應釜的注意事項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及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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