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安全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分類
1. 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2. 重傷事故: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工作日的失能傷害。
3. 死亡事故:死亡。
4. 重大事故:
1) 一級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2) 二級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3) 三級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傷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4) 四級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或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二、 事故報告
輕傷、重傷、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通知公司施工部或辦公室,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撥打110、120或119電話,防止事故擴大。施工部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并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工作。由董事長負責將事故情況通知空港開發區總公司和順義區勞動局、空港派出所、順義區檢察院、順義區工會。24小時內將傷亡報告表報送至相關單位。
重大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①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②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③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④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⑤事故報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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