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二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衛生、消防等負全面責任,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衛生制度。
第三條
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工程調查審查、總體開工方案審查、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督。
第四條
加強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安全管理,開工前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第五條
對用于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必須搞好安全預評價,并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其設計安全負責。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審查通過的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不得隨意對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任何變動、刪減。確需進行修改的,應征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安全、衛生和消防專項驗收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企業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管理…
大型吊裝作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工程部(板房)經理安全職責
(網絡)視頻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建筑機械起重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