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通過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危險源管理,使公司能有效持續地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為員工健康和公司安全發展奠定基礎。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分公司本部辦公場所和施工項目部辦公、生活、生產場所,與生產相關的設備設施、工器具、作業人員與作業行為。各項目應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危險源辯識、風險評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歸口管理,按職能部門管理職責進行分工:
(一)工程技術類、臨時用電類由工程管理部組織,各項目部工程技術人員參與制定;
(二)機電設備、材料和材料倉庫及加工場(廠)類由機械材料管理中心,各項目部機材人員參與制定;
(三)辦公、生活場所、廚房臨建設施和交通車輛、消防由綜合事務部組織,各項目部綜合部人員參與制定。
第五條危險辯識形成清單、風險評價形成評價表,由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匯總,總工程師批準。危險辯識和風險評價范圍應涵蓋第三方規定的范圍和作業內容。
第六條公司辦公場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管理目標、管理方案及運行控制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協助。
第七條分公司、各項目部總工程師應組織相關人員,根據辦公/項目施工環境、施工方案、選用的機電設備等具體情況進行詳細辯識、評價,形成適宜清單、風險評價結果,擬定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三章實施程序
第八條公司/分公司辦公場所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管理目標、管理方案至少每年動態更新一次。
第九條新開工項目部進場后,開工前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職能部門人員,根據承接工程類型、作業分項及施工環境開展危險源辨識、評價工作;形成清單和評價結果,依據評價結果擬定安全管理目標和管理方案。
第十條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對危險源應實行動態管理,一般每半年動態更新一次;當工藝、技術、設備等發生變化時,尤其是發生緊急事件、事故后,應及時進行重新辨識與評價。
第十一條參與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策劃人員應具備相關能力,必要時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管理目標、管理方案完善后一月內報備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十三條風險評價結果應為確定識別設施、培訓需求和開展運行控制提供信息。
第十三條各級、各職能部門妥善保存各自工作記錄,安全管理部門保存全部記錄。
第四章風險控制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對辯識出的危險源應從源頭上消除或降低其風險;當沒法避免時,應采用工程技術措施或管理措施防范,按擬定批準的安全管理方案落實控制措施。D值? 160~320屬于重大風險,需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立即整改,待風險降低后才能開始工作。當風險涉及正在進行中的工作時,應采取應急措施降低風險;D值≥320屬于特大風險,不能繼續作業,應制定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第十五條對計算出的D值在 70~320分之間的風險應制定管理目標。
第十六條公司/分公司對其司屬項目部每季進行檢查指導;對新開工項目在項目進場后開工前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項目部每月應進行自查自糾。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制定,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附錄《危險源清單》《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策劃表》《風險控制措施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計劃評審記錄》見公司《危險源辯識風險評價及重大危險源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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