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各項安全生產因素,監督安全生產過程,規范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整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關于創建“平安工地”等規章及XX省地方省交通集團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分公司、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整改。
第二章安全檢查的形式及頻率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分為:綜合性安全檢查、專項安全檢查。
第五條?? 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領隊,各職能部門參加并依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進行,每年開展不少于二次;專項安全檢查依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特點,施工季節和近期安全生產形勢而定,原則上由提出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協助。
第三章安全生產檢查程序與隱患整改
第六條?? 安全生產檢查通知由安全管理部擬定、綜合事務部發文,緊急情況下由公司“安委會”直接發文或安全管理部電話通知。
第七條?? 安全檢查前各職能部門應依據各自管理職責并針對當前不同項目的施工特點擬定檢查單。
第八條?? 安全檢查過程中應依據檢查單逐一展開檢查,當發現實際情況與檢查單不一致時應及時調整,當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深入檢查。
第九條?? 安全檢查完畢,應及時將現場的檢查情況向被檢查單位反饋。必要時召開現場安全檢查小結會,通報安全檢查情況。
第十條?? 對安全檢查發現的一般安全隱患,經雙方確認后開出《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一旦檢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由檢查組長簽發《暫時停工通知書》。
第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應針對發現的隱患按照“定責任人、定時間、定措施、定資金”的原則進行整改。對較大的安全隱患在隱患沒有排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對重大的安全隱患務必暫時停工。整改后應以文字、圖片形式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對未能按時整改的應說明原因,并重新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二條??????? 必要時檢查組可對被檢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作為年終考核依據。被檢查單位。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制定,由安全管理部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9年7月1日起生效、執行,原公司《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屆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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