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傾斜井巷軌道運輸中貫徹“以防為主,防擋并重,管理與裝備并重”的原則,杜絕跑車事故,保障職工安全生產,保護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特制的本規定。
煤炭企業的全體職工,在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同時,應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一章??? 組織管理
第一條 各級領導要明確職責范圍,建立運輸安全工作指揮一條線制度。礦務局(礦)長負責全面責任;分管副總工程師負責技術責任。
第二條 各礦運輸部門,必須有人分管防跑車技術工作,有1~2名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
第三條 各礦必須建立專業檢修小組(該組與防爆等專業小組等同),負責對有關防跑車設施及擋車裝置的檢修和維護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上崗人員,應相對穩定,必須經過崗位安全技術培訓,要能操作,會修復,具有應變能力,并經過考核發證。堅持持證上崗,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對該類人員要定期復查。對不合格人員,應補課培訓或予以調整;對違章違紀者,則應根據其情節予以處理。
第二章??? 綜合防范
第五條 正確使用鋼絲繩,避免斷繩跑車事故的發生
(1) 斜井提升運輸用鋼絲繩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懸掛前及使用中的定期試驗,并堅持每天一次的驗繩制度;
(2) 必須嚴格控制松繩余量,使鋼絲繩不打結;
(3) 嚴禁利用主提升鋼絲繩作車場調車用;
(4) 運行礦車掉道后復往正道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嚴禁用主提升鋼絲繩強拉硬拽,以防崩繩;
(5) 雙鉤提升時,必須設置錯碼裝置。
第六條 斜井提升設施必須做到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
(1) 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配置齊各項保護裝置;
(2) 制動閘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并且做到30°以下的斜巷用絞車的保險閘必須具備二級制動(或延時制動)的性能;
(3) 凡負力提升系統,擔負輸送人員的系統及使用盤形閘的絞車必須配置齊動力制動,否則不能提人。
第七條 主提升停車場的長度、坡度及操車設備,均應符合設計規范。輔助提升停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三倍。在距變坡點0.8~2m處應裝設復式阻車器(或類似裝置,如單式阻車器與下部擋攔的組合),前后阻爪應相互閉鎖,其間距為:L=L1+L2+⊿L
式中:L1 串車礦車長度總和
L2 串車礦車聯接鏈長度總和
⊿L 調整余量,一般取⊿L=0.5m
用電機車調車的車場,應設立“機車停車位置”標記。
第八條 合理布置天、地和立滾
(1) 提升道必須裝置地滾,裝設必須平直、穩固、不得被煤矸石所埋沒,保證運轉靈活。地滾必須由軟質材料制成,直徑一般不小于150mm,寬度不小于250mm。每組地滾間距:主提升道不得大于10m,輔助提升道不得大于20m,嚴禁鋼絲繩在巷道底板上拖行;
(2) 如巷道有起伏,有鋼絲繩磨損頂棚時,要裝設托繩輪(天滾),其裝設數量和位置,應以不摩繩為準;
(3) 對中間水平及下車場甩車道,側幫要裝設立滾,甩車道道心要裝設扒繩輪和地滾,其裝設數量和位置,以不磨繩為準。
第九條 礦車及提升繩使用的鏈接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鏈接件的磨損量超過原尺寸15%的不得使用。嚴禁其它物品代用。凡提運超長設備和材料,料車的鏈接裝置必須使用專用的多環鏈接裝置,或報請礦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條 提升使用的礦車,其型號應一致,對超期服役的礦車應限制使用,保持礦車的完好。在斜巷中運輸大型物件或使用非斜巷運行的車輛時,應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礦分管副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一條 把鉤工在開發車信號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聯接裝置、裝載情況和保險裝置。嚴禁超車數提升,對提升超高、長、寬重車時,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嚴禁與空、重車混提,并通知絞車司機減速運行。凡有不符合要求的,把鉤工不得發開車信號。
第十二條 傾斜井巷及軌道的敷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和設計要求。巷道中不得有流水沖刷道心,對道上的浮煤、矸及雜物,必須隨時處理。對礦車過滿或裝載情況不符合要求的,把鉤工不得掛車。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在斜井上下及中間道口,均須裝設聲光信號。在不行車時,有人上下也必須經把鉤工同意,并發出“有行人”信號后,方可上下。
第十四條 斜井提升時,不準在提升道內作業和休息。必須在提升道內作業時,應停止提升。
第十五條 斜井下部車場、各順槽甩車場的對面行人道寬度不足0.7m的巷道的一側,均需設躲避硐,其規格為1.8*1.4*1.4m(高*寬*深)。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間距,不得大于25m,下部停車場躲避硐距起坡點不小于2m。
第十六條 中部水平及下車甩車道的軌道半徑應符合設計要求,甩車場處必須設置聲光信號。
第三章??? 擋車裝置的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擋車裝置,凡新設計的運行斜巷,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凡裝設有擋車裝置的礦井,必須堅持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拆除。
第十八條 選用擋車裝置,必須根據具體使用條件進行設計,設計圖紙經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后,方可投入制造,制造必須嚴格按照設計進行,不得粗制濫造,影響使用效果。
第十九條 任何一種新型的擋車裝置,或是一種擋車裝置在使用條件(巷道傾角、提升串車數、裝設距離等)有改變者,均必須在進行試驗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試驗條件必須符合實際情況。
第二十條 各車場把鉤工交接班時,要對所管轄的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交接,對出現故障或隱患,未消除之前,把鉤工不得發提升信號,并報告主管部門,立即處理,合格后方可進行提升。
第二節 擋車裝置
第二十一條 擋車裝置的設置必須遵循以下各點:
(1) 必須是監視靈敏,操縱準確,擋車可靠;
(2) 在主提升井的上坡口,裝置應是“常閉式”的,僅在礦車正常通過時,方可打開,待礦車通過后,隨即關閉。在上坡口裝設有“常閉式”裝置的情況下,井筒中部和下部,允許設置“常開式”的裝置。
(3) 擋車裝置的設置不得影響正常提升和加劇鋼絲繩的磨損,要考慮人車、大型設備及長材料通過的可靠性;
(4) 擋車裝置“包括操縱機構和車檔”應盡量避免設置于軌道下方(即安裝高度低于軌面),更不得被浮煤,矸和水的淤積物堵塞,影響其動作的靈敏及可靠性;
(5) 應易于復位,提高車檔的復用率和減少對礦車的破壞。裝置的復位和檢修,應盡量避免影響正常提升。
第二十二條 對甩車場主提升道,在其變坡點下方20m左右處,必須裝設擋車裝置。
第二十三條 擋車裝置的選型必須在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下,自行設計或引進,但均應從各礦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自身的管理水平,制造、維護和修理能力。
第二十四條 推薦幾種較為成熟的擋車裝置
(1) 操縱(控制)機構“
上坡口用:A、電動,與提升絞車深度指示器聯動,用于常閉式裝置。B、繩壓輪式,利用提升鋼絲繩的張力差操縱,與提升絞車聯動,可用于常閉式、常開式。
中部或下坡口用:A、擺桿碰撞式,利用下跑礦車的沖擊力操縱(屬自動型),用于常開式,B、光電開關(或壓輪開關)電磁鐵控制,用于常開式。
(2) 車擋:
A、???????? 網擋:用鋼絲繩編制,柔性,有緩沖作用。
B、??????? 門擋:用型鋼制作,剛性,在礦車撞擊處和軌道中的承接處,設置有緩沖裝置,有側開、起落開等之分。
C、??????? 緩沖吸能車擋:有鋼帶和鋼絲繩緩沖之分,有柔性網和剛性門擋兩種。
第三節??????? 擋車裝置的設置位置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擋車裝置的設置的位置和數量可根據下列規定確定:
(1)變坡點下方必須裝設擋車裝置,裝設位置距變坡點約為20m左右。確定該距離的根據應是:
A、對常開式,車擋的下落到位必須超前于下跑礦車到達擋車位置前一個⊿t的時間;對常閉式,在正常下放(或上提)礦車到擋車之前,車擋必須提前一個⊿t的時間打開,即:
⊿t>⊿t2-⊿t1
式中:⊿t車擋動作所需時間(S)
⊿t下跑礦車到達車擋前所需時間(S)
B、在完成上述動作的前提下,考慮到車擋受力太小,故裝置地點距變坡點,以近為利。
(2)井筒中部是否裝設及數量,各礦可根據自己斜井的傾角、斜長、跑車事故史等,酌情設置。
(3)斜井下坡口,可在起坡點以上30m左右處設置擋車裝置。
(4)斜井、暗斜井、下山等掘進巷道,在掘進頭20m處應裝設擋車裝置,該裝置可以為手動或其它型式,并隨掘進頭的推進,相應移動其擋車裝置斜長超過50m時,上坡口變坡點下方20m處,增設擋車裝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地區在執行本規定時,在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及本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細則,予以補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若有與《煤礦安全規程》相抵觸者,以《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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