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 針,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預防和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礦各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管理工作。
三、職責
1.安監科負責礦重大事故隱患上報工作、并建檔;
2.各崗位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在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中,對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
四、內容
1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統稱為事故隱患)是指在安全生產過程中,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于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
2.?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為兩個級別: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1)?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礦井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雙報告”是指定期將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報告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礦職代會。
4.礦各部門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后,要第一時間向礦長匯報,礦長初步判定及時做出處理;對于難以判定的,礦長立即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業人員進行評審,確定重大隱患后,立即做出處理并上報。
5.礦安監科每季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治理結果經礦長簽字上報。
6.?礦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應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隱患排查治理、復查驗收等情況,及時銷號,實現“閉環”管理。
7.?礦長定期向礦職工代表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訂和執行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安全生產現狀、職業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進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輔助措施實施情況及安全經費投入使用情況、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因素進行告知及辨識管控預防相關知識和其他應報告的相關事項,堅決遏制安全事故發生。聽取職工代表在安全生產方面意見和建議。
8.?礦所屬各部門負責人要將重大安全隱患“雙報告”工作納入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重點,發現及時匯報并跟蹤整改銷號,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門或個人,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發生或經濟損失較大 的,根據影響后果采取經濟處罰、降級、撤職等處分,嚴重失職者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部門或個人,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處理,防止事故發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風險,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設備設施等經濟損失有重大貢獻的部門或個人,給與一次性2000-5000 元的經濟獎勵,并通報表彰,納入年度晉級考核范疇。
10.礦定期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危害因素辨識。針對高危工藝、設備、物品、場所和崗位,建立分級管控制度,制定落實安全操作規程。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觀念,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礦職代會“雙報告”,實行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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