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局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保障船舶安全檢查工作深入落實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進行船舶安全檢查后要積極督促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按照安檢缺陷處理意見進行整改,并督促申請復查。
第三條對于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確需禁止離港的,應堅決按程序予以滯留,并由安檢站上報長江海事局進入船舶黑名單,予以通報。
第四條對于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存在的缺陷與船員存在直接或間接關系的,應按《船員違法記分辦法》對有關船員進行安檢違法記分,并由局《船員違法記分辦法》管理人員上報長江海事局船員證件處予以通報。
第五條在船舶安全檢查中發現船舶登記證書存在錯誤的應及時向局安檢站匯報,由局安檢站上報長江局監督處;船舶檢證書簿存在問題的應,記錄驗船師的姓名,并及時向局安檢站匯報,由局安檢站上報長江局船舶檢驗管理處。
第六條對客(汽)渡船舶安全檢查發現存在的缺陷,除積極督促整改外,各處站應積極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發送《安全建議書》。
第七條局船舶安全檢查站應定期對轄區客汽船舶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分析,并將有關情況向市級人民政府、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通報。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民航機場安全管理考核實施辦法
通勤車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員工通勤車安全制度
通勤車安全管理制度
分管經營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分管交通(車輛)安全工作領導安全職責
廠內運輸物資車輛臨時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車輛管理辦法
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