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具有經執業資格認證的醫療機構才能使用藥品。
第二條、 使用藥品必須開具處方。調配處方,首先必須嚴格審方,如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品名稱、劑型、用法、用量、配伍禁忌、醫師簽名等。確認無誤后方可配方。配方時,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做好稱量和分劑量準確。除中藥材,中藥飲片外不得直接用手抓去藥品。中藥配方還必須嚴格注重炮制。處方的應付工作。調配好處方后,應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發藥。發藥時耐心向病人說明服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處方經發病和核對人簽名后按規定保存備查。
第三條、 對一次性使用的滅菌醫療器械,使用過的應當進行毀形,按有關規定進行回收和銷毀,并做好回收和銷毀情況記錄。
第四條、 對毒性藥品使用,嚴格按照《毒性藥品的管理辦法》執行,不具備條件的不準使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神經藥品的使用處方每次不超過七日量。處方留存2年備查。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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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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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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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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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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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