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和藥品價格公示制度,不得分解項目重復收費;
二、通過公示欄、電子相視屏等方式進行公示;
三、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內容為藥品價格、醫用材料價格、服務項目價格等。具體內容規定如下:
(一)藥品價格公示:藥品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生產廠家、是否列入國家基本用藥目錄、最高零售價格和實際執行價格;
(二)醫用材料價格公示:醫用材料的品名規格、執行價格等;
(三)服務項目價格的公示:公示范圍為綜合醫療服務類中的一般醫療服務;一般檢查治療;醫技診療類中的醫學影像;超聲檢查、檢驗;臨床診療類中的常見檢查和手術;寵物用品、寵物美容等,公示內容為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內涵、計價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四、醫藥價格發生變動時,應當在執行新價格前,及時調整公示內容。來不及公示的應主動向客戶說明;
五、采取有效形式及時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情況的咨詢服務,以方便監督;
六、嚴禁不經公示或強行醫療收費,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七、在醫藥價格公示的同時,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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