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
2、處方調配人員應是取得相關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
3、按藥品性能或劑型做好藥品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一般藥品與其他需特殊存放的藥品分開擺放。
4、正確介紹藥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嚴禁使用假劣藥品,確保發出藥品的質量。
5、嚴格憑處方調配藥品,不得向非就診者銷售藥品。
6、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應向患者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后,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配。
7、對易導致過敏反應國家規定應進行皮試的藥品,應要求患者先行皮試,結果為陰性方可調配,否則應拒絕調配。
8、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9、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名或蓋章,再售藥給患者,并將處方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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