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門店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4、責任人:門店全體員工
5、內容:
5.1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
5.2藥品應按批號先后順序陳列,做到“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
5.3未標明有效期的藥品,質量驗收時應判定為不合格藥品,驗收人員應拒收。
5.4近效期藥品,是指藥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個月的藥品。
5.5近效期藥品在計算機軟件系統中應設置自動報警程序,實行動態監控,按月匯總,生成“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分別傳遞至質管科和業務部門。
5.6有效期不到12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店。如遇到特殊情況,需申請并說明。
5.7銷售近效期藥品應向顧客告知有效期,必要是須經顧客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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