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嵐縣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治安保衛工作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份,由醫院治安保衛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各科室實施。醫院各科室應自覺維護本單位的治安秩序,保障安全。
2.醫院治安保衛職能部門指醫院安全保衛科,本規定中所稱各單位指與醫院簽訂了《治安消防責任書》的醫院各科室。各科室應將治安保衛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3.醫院治安保衛工作的任務是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消除治安災害隱患,保護醫院國有資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維護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4.各科室應成立以科主任為組長的治安保衛小組,負責本科室治安保衛工作。
5.醫院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落實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泄密的措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治安保衛工作應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同記錄。
(2)經常開展社會主義法制和治安保衛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群眾的法制觀念和自覺維護本單位治安秩序的意識。
(3)各科室錄用的外來務工人員均應先到醫院安全保衛部按規定登記備案,并進行治安消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租借工作區房屋供臨時工作人員居住。
(5)各科室的值班人員,在完成業務工作的同時,必須時刻注意本單位的安全情況,如發現異常,應及時報告安全保衛科。
(6)各臨床科室應對本科室住院病員進行住院期間防火、防盜及探視制度等宣傳。
(7)各科室保管使用的貴重精密儀器、設備及毒麻藥品、放射性元素,應落實專人、專柜保管,嚴格執行交接登記制度。
(8)存放貴重精密儀器、設備、毒麻藥品或放射性物質的房間應加固門窗,專人保管鑰匙;存放貴重物資集中的庫房增設安防設施并派員夜間守護。
(9)各科室在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時,應立即向安全保衛科或“110”報警,并保護好案發現場。
(10)及時調解、溝通本科室職工參與的醫療和民事糾紛,化解各類矛盾,維護本科室正常的就醫秩序。
(11)各科室主任應教育職工正確使用計算機,不得利用計算機網絡,發布一切可能影響醫院聲譽或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信息。
(12)醫院重點要害單位、涉密單位、重要崗位,一律不得錄用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13)認真貫徹落實《醫院消防管理規定》,落實本單位防火工作。
6、醫院安全保衛部門的主要職責
(1)監督各單位貫徹執行醫院有關治安保衛工作的規定。
(2)檢查各單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治安消防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
(3)指導各單位治安保衛小組的工作,并對各單位治保小組成員作相關培訓。
(4)制定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并組織全院職工進行必要的演練。
(5)適時向各單科室通報治安情況,組織各單位實施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6)維護院科正常的就醫秩序、停車場安全運營及各類車輛的停放管理。
(7)總結和推廣各科室治安消防保衛工作先進經驗。
(8)調解院內職工間的民事糾紛;協助地方公安機關查處發生在院內的各種治安、刑事案件。
(9)對醫院確定的重點要害部位,無專人值夜班的應實施定點守護,保障夜間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10)協助維持醫院各科室正常的工作秩序。
(11)對本院職工在工作區內,因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而求助的,應積極實施保護措施。
7、對執行本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醫院予以表彰或獎勵。
8、對違反本制度,忽視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責任人,由醫院予以批評教育,并依照《醫院缺陷管理條例》處罰,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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