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保證驗中藥飲片的質量,規范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核對程序的操作,并使其符合實際工作需要,根據《藥品管理法》、GSP及公司質量管理制度等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本程序適用于門店中藥飲片處方審核、調配等工作。
3.責任部門或人員:中藥飲片審方、調配、復核員。
4.工作程序:中藥飲片配方應按照:審方、劃價、交款、配方、復核、包裝、唱名點交的程序操作。
4.1.審方。執業中藥師審方(或遠程審方)主要審核配伍和劑量。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改后重新簽字,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味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本店缺味配不全,應盡力尋找貨源配全,如確實無貨應請原處方醫生更改處方。對處方字跡不清,藥名不準確的,不得隨意猜測,應請原處方醫生重新寫清。調配特殊管理的品種,應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限量供應,無正式處方或不符合規定不得供應。
4.2.劃價交款。劃價計算藥款要準確,填寫發票要字跡清楚。收款員要唱收唱付。
4.3.配方。配方人員應按處方排列的藥名順序稱取,如一次稱取,分攤幾劑,應力求均衡。飲片的稱量誤差正負不得超過3%,方劑中有先煎、后下、布包等要求的藥味,應各包并寫明要求,不得統包混在一起,處方配齊后,配方人員要自行核對一次。
4.4.復核。復核人員應按處方排列藥名順序逐味核對,并清點核對總味數,復核后記錄《配方登記表》由配方人、復核人簽字。
4.5.包裝。配方人員應按劑分別裝袋封口,再外加包裝,以便顧客攜帶。
4.6.唱名點交。配好的藥點交顧客時,要與顧客核對姓名,并交待煎藥要求和注意事項。已配藥的處方上應加蓋刻有店名和配藥劑數的戳記后退給顧客。特殊管理的中藥處方不退給顧客。留店保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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