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我院醫療糾紛投訴與處理工作規范管理,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避免和減少不良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四川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瀘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醫療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在其未明確定性之前,均屬醫療糾紛。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部門
1、發生醫療糾紛科室,具體由科主任負責。
2、醫務科,具體負責人為醫務科科長。
3、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人為該職能部門負責人。
4、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人由醫院領導指定。
三、醫療糾紛接待處理程序
1、報告接待程序。
(1)任何科室發生醫療糾紛,病人直接投訴的,應及時向總值班或醫務科等職能部門報告,醫務科或其他職能部門、總值班根據投訴或報告情況通知當事科室,由科室負責人安排相關人員調查處理。
(2)科室內部發生醫療糾紛,由當班人員通知科室負責人協調處理。
2、處理程序。
任何醫療糾紛發生后先由當事科室負責協調處理,科主任是第一責任人,科室處理未果的,由醫務科等職能部門出面處理,職能部門處理調解有困難的,向相關院領導報告,由醫院組織處理。
3、處理步驟。
發生醫療糾紛后,應按如下步驟處理:
(1)當事科室積極組織力量,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將損害或影響降到最低。
(2)當事科室應安排相關人員接待、溝通和調解,整個過程均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文字記錄。對糾紛的焦點,科室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并將討論和處理的結果答復患方,醫患能相互諒解,則糾紛處理結束,若未達成一致,科室將討論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向醫務科等職能部門匯報(包括此次糾紛科室有無責任或過錯,有多少,處理結果,對當事人及科室的處理意見),由醫務科等職能部門組織協調處理。
(3)科室未協調處理好的糾紛報告至醫務科或其他職能部門后,由醫務科牽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處理,同時組織院內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委員會相關專家,對此次醫療糾紛作出評估、鑒定,根據評估鑒定意見,再次與家屬進行溝通座談,爭取協商解決,醫務科做好相關記錄。
(4)若醫務科或其他職能部門與患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醫院向上級相關部門匯報協助解決,進入醫療糾紛調解程序,或直接引導病人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根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司法程序處理。
四、績效掛鉤
以權威部門鑒定、或法院審理結論、或本院專家委員會鑒定意見為依據,分下列情況進行績效掛鉤。
1、經市級及以上醫學會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鑒定或法院審理:
(1)醫院或科室、個人在診療過程中造成醫療事故,應承擔責任的,造成的經濟賠償,科室承擔25%。科室承擔部分可根據責任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到相關責任人。取消責任人當年目標管理獎和年度評先評優資格、晉升晉級資格。
(2)醫院或科室、個人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有經濟賠償的,科室承擔25%,科室承擔部分可根據過錯的程度按一定比例分解至相關責任當事人。
(3)醫院或科室、個人在診療過程中無過錯或責任,不屬于醫療事故,但有經濟賠償的,科室及個人不承擔責任。
2、醫療糾紛未經權威部門鑒定或法院審理,由本院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委員會鑒定:
(1)違反醫療常規、操作規程,核心制度落實不到位等有責任或過錯,造成經濟賠償的,科室承擔20%。科室承擔部分可根據責任程度分解至個人承擔。取消直接當事人當年目標管理獎和年度評先評優、晉升晉級資格。
(2)未違反醫療常規、操作規程,系患者體質特殊或不可預測因素,正常藥物反應或輸液反應等原因,醫療過程無過錯,有經濟賠償的,科室或個人不承擔責任。
(3)患方無理取鬧、過分要求,造成的經濟賠償,科室或個人不承擔責任。
五、本辦法從2014年5月21日起施行,醫院原制定的醫療糾紛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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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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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