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加強藥品安全監管、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依據:
1、《藥品召回管理辦法》
2、《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三、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召回藥品的管理。
四、內容:
? 1、藥品召回: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制造商)按照規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的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
? 2、本制度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由于研發、生產、經營等原因,可能存在藥品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隱患。
? 3、藥品召回分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
? 4、藥品召回分級
? (1)、一級召回:使用該藥物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
? (2)、二級召回: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 (3)、三級召回: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 5.、企業各環節發現其經營的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質量負責人或企業負責人.由企業負責人確認后,立即采取停銷措施,及時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 6、企業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在接到藥品召回通知后,根據召回級別和相關時限要求,依據企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規定,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及時進行召回計劃的實施。
? 7、質管部門召回藥品應按照召回計劃的要求及時退回供貨企業,并做好召回藥品的召回和處理記錄,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質管部門應積極配合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有關藥品安全隱患的調查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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