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輻射事故的發生,確保輻射安全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輻射安全和防護管理小組負責全院的輻射安全防護工 作。
2. 輻射裝置在使用前必須取得環保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的評 價報告;使用過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進行監測。
3. 放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取得放射人員工作證。
4. 放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必須正確佩戴個人劑量監測儀;進 入放射工作場所時,必須正確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直接
接觸射線時需按標準穿著防護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避免 因輻射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的異常照射事件的發生。
6. 放射工作場所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
7. 輻射裝置使用科室制定與本單位從事的治療項目相適應的 質量保證方案,遵守質量保護監測規范。按照照射正當化
和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 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輻射對健康的潛在影響。
8. 發生輻射事故時,應按照《院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及 時報告醫教部和相關院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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