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立專職、兼職放射防護與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儀器、放射性藥物及受檢者的安全、防護。
2、從事放射工作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及健康條件,持《放射工作人員證》上崗,并定期進行放射性防護知識培訓和法規教育。
3、定期對工作場所和放射源儲存場所、防護設施進行放射防護監測,保證輻射水平符合有關規定或標準。出現異常及時報告處理。
4、放射工作場所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被盜和損壞,未經審批,不得私自轉讓、轉移放射源。
5、放射源儲存場所應當有專人負責,有完善的存取、歸還登記和檢查的制度,做到交接嚴格,賬目清楚、相符,記錄完整。
6、應配備并堅持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或者校準用于放射防護和質量控制的檢測儀表。
8、放射工作人員工作期間須佩帶個人劑量計,并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對受照劑量高于劑量限值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
9、放射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10、妊娠或哺乳期的工作人員應避免接受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
11、對接受計劃照射和事故所致異常照射的工作人員,依所估劑量和臨床癥狀決定就地診治或送專門醫療機構治療。
12、放射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健休假。
13、放射性廢棄物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理,手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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