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患者自備藥品的使用管理,保證用藥安全、防止醫療糾紛。特制定患者使用自備藥品管理制度。
原則上不允許在本院使用患者的自備藥品,主管醫師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過審批后,才可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診療規范下達自備藥品醫囑,護士嚴格按醫囑執行。
一、使用條件:
1、病情危急,醫院內無備藥或替代藥品可供,患者又有自購或自備“合格”的藥品。
2、一般病情,主管醫師按院《個案購藥相關規定》申請采購,但因各種原因無法供應的藥品。
3、自備藥品使用前,患者或家屬需提供相應能證明藥品合格的材料,否則醫院有權拒絕執行。
二、使用程序:
1、如該藥符合使用指征,應由患者履行“自備藥品使用審批表”,尤其是藥物的不良反應,并在醫囑上注明“自備藥品”。
2、調劑部門、門診治療室不得保管患者自備藥品,病區因特殊情況需由護士代為保管的“自備藥品”,則應在使用審批表中記錄清楚“自備藥品”的規格、產地、劑型、數量、批號、效期等。
3、藥物配制和使用前,由護士按常規要求進行查對。
三、使用要求:
1、不得使用藥品標志不清晰的、過期的、變質的藥物。
2、醫院任何員工都不得給患者使用無醫囑的任何藥物。
3、住院患者自備藥品使用審批表納入病歷歸檔永久保管,門診患者自備藥品使用審批表由門診辦公室統一保管一年。
4、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擅自使用患者自備藥品或自備藥品使用審批表填寫不完整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相關科室和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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