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報廢的原則。
⑴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不能修復或無使用價值者。
⑵主要結構陳舊,性能落后,嚴重喪失精度,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無使用價值者。
⑶嚴重影響安全,繼續使用將會引起事故危險,且不宜修復改裝者。
⑷嚴重浪費能源,造成嚴重公害,因事故或災害造成嚴重損壞又修理費過高,無修復價值者。
2.報廢的實施辦法。
⑴固定資產報廢應先由儀器使用單位按規定填寫“設備報廢申請表”。
⑵對提出報廢申請的設備,需經維修部門技術人員鑒定確認不能修復者才準予報廢。
⑶辦理完報廢手續后,由設備科開列清單報財務部門注銷帳目。
3.報廢設備的處理。
對已報廢的醫療設備有保留價值者,留作教學、科研或拆零修配用。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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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