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預防急性職業中毒和加強對急性中毒患者的救護,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企業都要落實急性職業中毒的防護、急救措施,必須做到組織領導、專業人員和急救所需的儀器設備、藥品器材的落實。
第三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塵毒監測、巡回檢查、專業人員培訓教育、藥品器材使用、維護以及模擬意外事故演練等規章制度,并納入安全制度體系。
第四條 各企業要逐步建立健全氣體防護急救站,并配備救護車等必要的設備。氣體防護急救站最好建在水防隊。
第五條 氣體防護急救站的主要任務:
1. 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防護和急救預案;
2.對可能產生意外事故的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定點定時的巡檢;
3.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時組織現場救護,將傷員搶救出中毒現場并送往醫院救治;
4.對新入廠職工進行預防職業中毒知識教育,對有毒作業職工進行現場自救、互救培訓;
5.監督各種防護急性中毒的設施、器材、藥品的使用情況,對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對有毒作業崗位提出應配備的防護用品種類和數量,落實專人保管。
7.應編制氣體防護急救人員培訓考核大綱,并付諸實施。
第六條 各級安全和工業衛生主管部門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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