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各單位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和人員,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二、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具備《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條件。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并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責任。
四、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資質擅自從事職業技術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五、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規定,有以下行為的,由衛生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由審定單位取消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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