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施工生產中的工傷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減少傷亡和經濟財產損失,維護國家、企業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1.本制度所稱工傷事故,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2.發生工傷事故后,受害人或目擊者應及時向單位安全、施工部門報告。安全、施工主管部門得知消息后立即向單位主管領導報告。
3.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由單位主管領導在1小時內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部門報告。
4.報告人在報告事故時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禁止瞞報、謊報或拖延報告。
5.報告工傷事故應說明以下情況:
a.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名稱、企業名稱;
b.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c.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d.事故發生后采取的緊急措施及控制情況;
e.事故報告人或單位。
6.發生下列情況的將給予處罰:
a.發生違背上述第4條行為的,處以100~1000元罰款;
b.故意破壞施工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處以100~1000元罰款;
c.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事故相關資料、情況的,處以100~1000元罰款;
d.提供偽證的,處以100~1000元罰款;
e.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除經濟處罰外,還將按企業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f.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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