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相關安全健康管理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特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健康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的任命。
三、內容與要求
(一)公司必須依法設立安全健康管理機構,依法配備、配齊專職安全健康管理人員;
(二)公司安全健康管理機構的設置、人員的任命和更新須以文件或任命書加以體現,文件或任命書應由最高管理者及接受任命人員簽字;
(三)公司最高管理者可依法在高級管理層中指定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者;
(四)公司各級安全健康管理人員必須依法接受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必須持有有效資格證書上崗;
(五)公司的安全健康管理機構最高組織為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每月召開1次會議,對公司的安全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決定。
(六)公司按照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配備數量足夠、素質較高的專兼職安全健康管理員,加強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安全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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