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斷路作業的相關術語和定義、斷路安全作業安全要求。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的斷路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3.1斷路作業:在港區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2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港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部門級單位。
3.3斷路作業單位:按照斷路申請單位(部門)要求,在港區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
3.4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
3.5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4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4.1作業前,作業申請單位應會同本單位相關部門制定交通組織方案,方案應能保證消防車和其他重要車輛的通行,并滿足應急救援要求。
4.2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斷路的路口和相關道路上設置交通警示標志,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4.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 h、夜間不超過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相應的交通警示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
4.4在夜間或雨、雪、霧天進行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警示燈設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電壓;
b)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c)其設置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d)應能發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4.5斷路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現場,撤除作業區、路口設置的路欄、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申請斷路單位應檢查核實,并報告有關部門恢復交通。
5《斷路作業證》管理
5.1《斷路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5.2由斷路作業單位辦理,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報工程技術部審批。
5.3《斷路作業證》一式二聯,第一聯作業單位留存,第二聯由工程技術部門查存,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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