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制度規定公司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的動土作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2019 安全帽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指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4.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動土證》),未經批準,嚴禁動土作業。
4.2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4.3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4.4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燈示警。
4.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6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4.7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4.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4.8.2 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2019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
4.8.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8.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8.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
4.8.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8.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4.9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 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4.10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4.11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
4.12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
5《動土證》的管理
5.1 動土作業單位申請辦理,經工程、設備、安全等部門審核會簽或審核,由工程技術部審批。
5.2 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5.3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證》。
5.4《動土證》一式二聯,第一聯動土作業單位留存,第二聯工程技術部門查存,保存期至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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