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應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和自檢合格證明。
2.建筑起重機械的裝拆應由具有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資?質的單位施工,操作和維修人員應持證上崗。
3.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負責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資格注冊章后?方可實施。
4.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建筑起重機械的變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鋼絲繩防脫裝置、防脫鉤裝置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嚴禁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6.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司機、信號司索工作業時應密切配?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執行。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
7.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附著的,應由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設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不得用吊車、?物料提升機載運人員。
9.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使用吊籠吊運。
10.吊索的水平夾角宜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保護墊料。
11.重物的吊運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剞D未停穩前,不得反向操作。
12.鋼絲繩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用細鋼絲捆扎。
13.每班作業前,應檢查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每班都應對制動器進行檢查。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14.建筑起重機械作業時遇突發故障或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并及時關閉發動機或斷開電源總開關,?然后進行檢修。起吊物不得長時間懸掛在空中,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15.在大風、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裝作業。
16.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等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17.應設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發現問題應報告有?關人員處理。遇險情時應立即停工和采取應急措施,待修復或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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