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是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寫進了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兩個概念,《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第18條列出了應確定為火災隱患的5款行為,并將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但多年來,對火災隱患及其等級的劃分只有定性的規定,沒有定量的標準,這與消防監督的法律化、程序化是不相適應的。筆者認為,當前急需依據《消防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制定統一的、確切的認定標準,對火災隱患的性和量兩方面加以認定,以確保隱患認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 一、當前認定火災隱患中存在的問題
??????? 1·1? 火災隱患概念不清。現行《消防法》中提出了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概念,但對哪些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卻含混不清。《消防法》條文釋義中指出,認定火災隱患應具備3種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三是火災時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只有具備以上3個條件的才可以認定為火災隱患。
??????? 1·2? 火災隱患認定只注重定性,而不注重定量。雖然《消防監督檢查規定》(73號令)從定性上明確了火災隱患的概念,但仍較為籠統,缺乏定量上的考慮。例如,73號令第18條第1款第4項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應認定為火災隱患。但部分人員密集場所在經營過程中,仍需使用酒精、液化石油氣以及消毒劑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如在高層建筑中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等。筆者認為,認定火災隱患不宜完全從定性上認定,而應適當考慮量的因素,并宜根據量的大小,將火災隱患劃分為重大火災隱患、火災隱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或問題。
??????? 1·3? 認定火災隱患與重大火災隱患時,人為因素較大。由于對火災隱患的認定缺乏定量上的考慮,對重大火災隱患的認定缺乏科學、合理的依據。《消防監督檢查規定》(73號令)第22條規定:“確定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討論;涉及復雜或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 在消防執法實踐中,在確定重大火災隱患時,無論是集體討論,還是專家論證,其確定原則均是從火災隱患的危險性、危害性和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3方面進行論證,經過的也是從定性到定量的過程,但在此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定量標準,往往論證人和討論人的主觀意見在認定時發揮了過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論證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 二、應制定科學的火災隱患認定標準,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認定火災隱患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73號令)從定性角度對《消防法》提出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的概念進行了解釋,使其概念更為清晰。但從消防監督執法實踐出發,制定一套科學的火災隱患認定標準,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進行認定勢在必行。筆者認為,應在73號令的基礎上,采取量化取值法,由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火災危險性,火災危害性三方面的得分值來認定火災隱患,得分值小的為不安全因素,得分值大的為火災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
??????? 2·1? 火災隱患的范疇? 屬于73號令第18條明確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均應認定為火災隱患的范疇,即(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 火災隱患必須有一定的時間延續性和整改的難度性。對于短暫偶然的違法或違章行為,不能認定為火災隱患。只能依照73號令,認定為消防違法行為或有關消防安全條件未達到《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發布時的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 2·2? 火災隱患等級? 考慮到定量的原因,火災隱患應劃分為重大火災隱患、一般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或問題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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